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1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财产平等的扩大
基于社会调查和现今人们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的考察结果,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确立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促进女性独立,需要补强其经济基础、扩大财产平等,而这关键在于对其非公劳动即在家私劳动的价值肯定、量化及货币实现。平等是置于共同关系中而言的,体现共同背景,暗合家庭的团体性。平等的法律内涵是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用平等的标准衡量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利益,应是多尽责多分享,少尽责少分享。司法对财产平等的支持,不是简单地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均分,或照顾女方而适当倾斜,而是体现婚姻家庭立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原则,通过一定的财富分配规则,抑制过度自利,实现公平公正。
(三)利益公正(实质平等)的补强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在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在婚姻家庭编领域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有机平衡。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法中的形式平等,如婚前财产个人所有,给男女双方平等机会获得婚前财产,但父母对于子女的财产传承,停留在重男轻女的倾斜状态之现实,司法不应将婚姻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视作“理性经济人”、每一项财产行为均解释为自利目的最大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必需的财产及债务应共同化,保证家庭基盘的稳固。反对前述观点者或会提出,身份要独立、财产要平等,这样的女性难道不是靠均分男性的财产而获得所谓“独立”吗?谈何真正的独立?笔者认为此论差亦。原因有二:一是现代女性普遍就业,家庭财产中本就有其贡献的价值;
二是即使不就业,其家庭劳动同样具有价值体现,是对家庭财产的增值。女性要求自己的劳动付出在财产计值中平等计算,是基于实质平等的正当要求,司法应当予以确认。
(四)身份独立财产独立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不排除一部分人对家庭的“共同共有”持消极态度,而对身份独立、财产独立情有独钟。对此,进入婚姻者可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而非婚同居者可适用第1054条规定的同居协议分割。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需顺应社会变化、进一步细化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规则体系。
结 语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女性在追求独立与平等的道路上不断迈进,而婚姻法正是这一不懈追求的引领者和支持者。当社会步入新的时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即将代替原来的婚姻法,成为更强有力的领跑者和支撑者。然而从深层次省察,经济社会所带来的物质繁荣仅仅是自由的一个面向。追求自由的现代人若不满足于经济社会的单向度和外在性,那么他需要在通过人伦关系所构筑的规范性共同体之中展开自身。当我们在享受经济独立所带来的自由时,是否应当回眸看一眼家庭?而对于家庭人伦中的财产,法律是否需要把支撑的平衡点,从身份、财产的独立,向身份、财产的平等挪一点?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带给每个个体的,是“共同”所形成的温暖而强大的支撑力;而在“共同”中,更加需要的是个体独立基础上的平等,包括男女两性在家庭私领域的身份平等、财产平等。性别平等,包含私领域财富分配的性别公正,婚姻家庭立法当以此为支点,撑起引领女性独立平等的大旗,一路向前。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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