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男性在公领域(外)中的社会劳动被社会承认并被计算价值,女性在私领域(内)中的家务劳动则不被社会承认且不被计值。男性在外面挣钱是天经地义,女性在家里忙活则理所当然。并且由于性别的公领域(外)和私领域(内)的对立,更使性别的社会分工泾渭分明,导致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主体缺席。而正是由于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缺席,又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处境非但不能获得公共领域的救济,反而得到了男性主宰的法律的默认与支持,进一步强化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屈从处境。可以说,在少有女性参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立法总体的价值取向易向男性利益倾斜,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婚姻家庭立法会偏向于保护婚前财产独立和父母出资购房多归一方———因为男性拥有更多。女性在婚前财产占有一般不及男性的先天劣势下,婚后又要更多地维护家庭而劳动不被计值,如果再缺失法律对此财产占有不平衡的调整,则男女在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将越演越烈。
(三)政策制定中的性别视角缺少
从性别平等的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者在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差异性而制定的“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就是不利于女性。早有专家呼吁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然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但时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女性追求独立平等是一条慢慢长路。
(四)以形式上的平等取代实质公正
纵观婚姻法70年历史,其逐渐实现了男女身份的平等,但形式上的身份平等下,实质性的经济平等、财产公正,却并未实现,且存在差距拉大之嫌疑。这在婚前所有、婚后所得、离婚分割等多个环节表现出来。婚前所有财产归个人导致的明显差距前已交代,不再赘述。婚后所得,有劳动所得和赠与所得,笔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父母购房指定单方所有(赠与)颇有微词。从女性角度看此类指定赠与,容易视为公婆对儿媳的不认可,这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共建,反而可能成为夫妻间的离心力。而女儿对于父母为兄弟买房的认识,同样是性别不公。离婚分割中,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判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判决原则,依然带有男性主权的意味——从女性角度看,本该是其应得,何来“照顾”一说?“照顾”原则暗含对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否定,即在从外面挣得的收入男多女少的情形下均分劳动所得或略微多分女性一点,体现了男性对女性的“照顾”,在此何曾考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远远多于男性,其付出与收益即使在“照顾”下也未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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