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在男性家庭责任承担普遍不足的现实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精神气质,应回归至以家庭命运共同体伦理性为依归,立法价值取向应从形式平等向实质正义转向,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度应充分彰显婚姻法的伦理关怀,夫妻财产制的构造应致力于财产分配的公正与创造婚姻家庭的幸福。唯有如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尊严和价值才能得以保障。

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


四、财产平等下的身份独立: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支撑归正
独立与平等,作为女性发展的追求目标,已为婚姻家庭立法所肯定并已融入其立法目标之中,但支撑平衡点的选择及是否支撑到位还是个问题。而要找准支撑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独立与平等”?内涵为何?当我们将“独立与平等”置于婚姻家庭所调整的身份与财产法律关系中时,便产生了“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身份平等、财产平等”四维空间,如果用“上下左右”四维来表示,那便是“左独立、右平等、上身份、下财产”的四维分布,以图表表示即为:
于是便产生了左右的“独立与平等”是何关系、上下“身份与财产”是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到女性发展目标,则是身份关系中的人格独立与财产关系中的经济独立、身份平等与财产平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立法对其的支撑定位问题。而其本质上是人格与财产的关系问题。
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婚姻家庭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可能是横向单维的“身份独立 身份平等”或“财产独立 财产平等”,而可能是纵向双维的“身份独立 财产独立”或“身份平等 财产平等”,或纵横交叉的“身份独立 财产平等”或“财产独立 身份平等”。考虑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非个人财产制,排除“身份独立 财产独立”和“财产独立 身份平等”;再考虑到个人作为独立个体在社会关系中存在的高度必要性,只有平等没有独立的“身份平等 财产平等”不可能成为我国婚姻立法的价值目标取向,而剩下的就只有“身份独立 财产平等”。而这也正好贴合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个体(男女)对精神(人格独立)和物质(财产平等)两方面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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