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1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在婚姻期间从事家务、照管子女或者由于其他正当原因而没有独立收入的夫妻一方也享有夫妻财产共有权。”从婚姻家庭立法给予女性身份独立和尊严这个意义而言,它具有引导女性发展、塑造女性形象的能力。立法应正确处理人身与财产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利益;正确处理家庭制度与家庭视角之间的关系,避免家庭政策之间发生矛盾而损害妇女利益。
(四)身份财产双独立下的平等诉求
当女性在身份(人格)和财产(经济)上实现了双独立,她们便在思想和心理上摆脱了对男性的依赖,不再把结婚当作自己的人生目标,不再把家庭经济共同体作为对冲人生风险的工具,她们结婚后更加注重的是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一旦被对方压榨太多,便会自主选择离开,因为离婚对她们而言不是一件艰难的事,她们不必担心离婚后的经济基础,只会在意离婚后的人格自由。可以说,身份独立,赋予女性权利能力;而财产独立,则赋予其行为能力。独立是基础,平等是高阶,强基础者在发展中会进一步追求平等。

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


五、财富分配性别公正下的女性独立:未来解决路径
作为引领和支撑女性独立与平等发展的婚姻家庭立法,首先作为具有强烈伦理要求和浓厚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应将伦理道德优先、以人为本、遵从习惯、适度干预和适度超前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等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其次,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实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价值定位——注重体系协调、尊重主体需要、维护性别平等、矫正社会排挤、维护公平正义。
(一)身份独立的加固
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独立的支撑,首先是作为独立个体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的情况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回应了著名婚姻法专家夏吟兰教授提出的观点,即“家庭编立法……应当考虑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逐渐被公众接受并成为一种生活模式的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民法典条第1054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该条肯定了非婚同居,是对身份独立的支持,但支持并不彻底———未明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规则处理,这对同居中照顾家庭、孩子较多的女性不公平。未来第1054条法律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当围绕巩固女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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