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1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财产独立撑不起身份(人格)独立
通说认为,财产(经济)独立是身份(人格)独立的前提和基础,但套用到婚姻家庭领域中却未必是绝对的真理。现实生活中不乏经济独立但人格不独立的女性,她们挑起了工作和家庭的双重担子,通过工作实现了经济独立,却仍然没有家庭地位,而且还觉得女性不赚钱就更没地位……她们接受了家务应该是女人承担更多的传统,下班后洗衣做饭,又被现代思想所洗脑,稳扎稳打斗职场,成为女强人。但是,经济的独立并没有当然地支撑起她们的人格独立,她们相信传统、相信科学,甚至相信男权主义者给她们灌输的思想,但就是不相信自己。可见,财产独立撑不起身份(人格)独立,人格独立和经济独立没有绝对关系,真正能够孕育人格独立的,首先是两性平等,唯有打破男强女弱的固化认识、打破对男性的依赖,才能相信自己,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努力去实现。
(二)缺少财产平等支撑的身份平等虚空化
女性从男性的所有物→摆脱依附成为独立个体→财产平等下的身份独立,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也是广大女性不断追求的目标。对于女性而言,缺少财产支撑的身份独立与平等是虚浮、不稳固的。步入婚姻家庭的女性,其经济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二是工作收入所得。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一般会给儿子买房(盖房)娶妻,给女儿“嫁妆”带到夫家,少有父母为女儿独立购买婚房。因此,比起男性,女性拥有个人婚前房产的比例要少很多。对男性而言,其步入婚姻家庭带着原生家庭的财产支持,但对女性而言,其占用的原生家庭资源相对有限。职场的工作收入,基于种种原因,女性亦不比男性。这就构成了财产上的男女性别不平等。罔顾财产上的不平等而强调夫妻身份独立平等,婚前财产保持独立,婚后收入共同所有,离婚财产协议分割或依照顾原则判决,事实上只会加大男女之间的财富分配性别不公。
光有身份的平等、没有财产的平等,对承担更多家庭职责的女性而言,实属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即义务履行远超其享有的权利。
无财产则无尊重。身份的独立与平等是人格的核心内容,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无财产则无人格”,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并获得利益、支配生活等方面。
(三)财产平等撑起身份独立
有人批判全职家庭主妇“失去了经济独立”,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岌岌可危。现实中有的家庭丈夫让妻子归家,公婆便认为在外打拼挣钱的儿子最辛苦,在家不上班的儿媳最轻松,带带孩子、干干家务,吃喝花销都用儿子的钱,轮不到儿媳当家作主拿主意,老老实实听话干活才是真。可以想象,全职主妇如果没有一份属于“她”的财产支撑,容易沦为仰人鼻息的“帮佣”。在此情形下,维持居家主妇人格独立与尊严的,是婚姻家庭立法所规定的作为合法配偶,妻子享有丈夫婚后收入的一半。夫妇共同商议女性归家,妻子享有的一半收入中部分是对其家务劳动的补偿,妻子所得并非基于丈夫的恩惠而是基于其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是其付出应该得的收益。可见,财产平等撑起了身份的独立,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格独立,需要财产平等去支撑。1995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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