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当她们努力增加自己标记的船板而不能时,要么在登船前要求男性抹掉全部或部分标记,要么接受登船之初的不平等,要么挥袖而去。加之我国离婚诉讼中呈现出的“重确权、轻分割、忽视矫正补偿”倾向,她们在离船时可能带不走几块船板。因此说,从功利主义哲学出发,夫妻财产归属确认的清晰便捷、财产分割的实质正义与弱势一方的矫正补偿,是评价一国夫妻财产制度带给家庭成员稳定安全感的权衡尺度。在个人主义理念强大的当下,财产法中大量的制度直接延伸至婚姻法,模糊了家庭生活与商业生活的差异。当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女性)抱住“自己的”船板而不肯与他人一起分享时,或者动不动就拆船拿走“自己的”船板时,婚姻家庭的稳固性堪忧。
因此,有婚姻法专家坚持认为,婚姻家庭法相对独立于民法,它是由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亲属身份法的特殊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所兼具的公法属性所决定的。总之,在市场经济普遍重利的大背景下,应当重新审视和反思婚姻家庭的本质为何,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倡导什么、支持什么,尤其是对于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对其独立平等的支撑,究竟应当选择在哪一平衡点。
(二)男性话语权下的支撑偏向
除了上述重利思潮的影响, 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独立平等的支撑产生实然与应然偏差的原因,还在于男性掌握话语权,他们不希望或者害怕女性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并且与他们平起平坐。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女性从来都是从格而非主格,女性不被鼓励有“自己的”船板,更不用说自己划船。她们被期待的角色,就是登上男人造的船、搞定船上的秩序,划船则是男人的事。正如恩格斯所描述的,丈夫负责获取食物和为此所需的劳动工具,妻子则保有她的家庭用具;离婚时,丈夫随身带走那些“属于他的”劳动工具。男性和女性分别对劳动工具和家庭用具的保有,体现出人类社会最初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男主外,女主内。人类进入到工业社会,仅靠男性一人划桨无法抵抗生活风浪,女性亦成为家庭的生产力。然而,工业社会中的女性,既是家庭的供养者,又是家务的承担者,而男性则仅仅承担了社会生产劳动。家庭内的秩序,依然被男性期待由女性去维护。如此,相比于男性,更多的女性、或者更多女性的时间被捆绑于家庭,她们不得不离公共领域越来越远。而当公领域和男性、理性联系起来,私领域和女性、感性联系起来,并且在公私领域实行不同价值计算的时候,等级就产生了,不平等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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