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是实质平等的加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女性独立平等的支撑点选择,已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偏移,这突出体现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民法典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变,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化了双方合意的重要性;完善了离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一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更好地保障了离婚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这是对之前支撑失衡的有效纠正。但是,婚姻家庭编仍有多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以达到真正实现性别实质平等的目的。
三、实然与应然之差:支撑偏离的原因探寻
若把婚姻法颁布70周年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 用历史长河中的浪花来比喻,1950年婚姻法是前浪,1980年婚姻法及其2001年修正案是中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则是后浪。70年间后浪拍过前浪滚滚向前,女性独立、平等已成趋势,立法的支撑也在逐渐从独立转向平等。但应然的转向,在社会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在传统观念的裹挟下,也曾迷失方向而过于注重“财产独立”价值目标,结果招致家庭组织“共同体”维护危机。也曾片面追求“身份平等”价值目标,结果陷入个体独立的丧失。凡此种种,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独立与平衡的支撑实然,与其应然之间存在偏差,原因下述。
(一)总体重利实然背后的应然理论逻辑
1.重利实然带来的家庭利益化
中国家庭法百年来的变革经受了三次大的冲击:1915—1919年新文化运动以及五四运动前后对家的彻底批判;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政治运动对家的残酷戕害;2003—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尤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经济理性对家的全面侵入。在这三次大的冲击中,家庭法无一例外都表现出“去家庭化”的倾向。它深刻地反映了百年来中国社会个体自由理念与家价值、家原则、家哲学、家整体的冲突。
2.应然理论逻辑下婚姻家庭的本质反思
笔者认为,现实中个体对于利益的追逐和重视,映射到婚姻家庭立法,首先是婚姻家庭法对自身性质的认识和定位问题。婚姻家庭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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