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它强调夫妻的“共同性”,主张只有界定了何为“共同”,才能将非共同的个人从共同中区分出来。而“共同”的界定标准,则为家庭利益。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下,立法应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等制度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又保护个人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三)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女性独立与平等的亮点和缺憾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前,就有专家学者对其立法价值理念进行了定调,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思想包括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这些法理思想又体现在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构成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之中。而从已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看,它在总体价值理念上对个体人格独立和两性平等的追求毋庸置疑。但全面客观地给予观察和评价,不得不说,它在支撑女性独立平等方面有亮点亦有缺憾。
首先是身份独立的加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女性身份独立平等的加强,首先体现在对家庭成员范围的明确。如前所述,2001年婚姻法对结婚后是否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是从约定而非法定,这种家庭成员构成的模糊不确定,导致女性的家庭成员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在家庭中的权利和诉求容易被忽视或遗忘。有的农家女,出嫁即面临家庭成员身份的已被娘家踢出、又被夫家拒纳的尴尬局面,导致其以身份为前提的财产权益(如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范围的明确,是对女性权益的重视,体现了男女平等观。
其次是身份平等的增强。民法典承袭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在其1062条中继续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对于平等财产处理权的权利行使前提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得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更具现实性与可落实性,在根本上肯定了女性对财产的处分权,提高了女性的地位,体现了男女平等观。
再者是财产平等的补强。前已释明,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上留有遗憾,但民法典填补了该项不足。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无论夫妻间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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