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该条可归纳为“婚后赠与,原则共同,例外明确”。可见,同样的法律事实,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却大不相同。相比于《解释(二)》第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事实上过于强调个人主义而忽视了家庭的团体性。有学者批评第7条进一步瓦解了家庭共同财产,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势的结果。
笔者闻之,虽然逆耳却为实。深思第7条背后隐含的暗语,当是尊重个人独立财产,尊重财产的代际传承。但结合我国实际,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大多是为“子”不为“女”,姑且放置婚前财产制导致的男女获得家庭财产支持的性别不公,婚后的女性相夫教子,如若得不到公婆的肯定,依然面临买房无份的尴尬,最后可能被“净身出户”。如此规定,笔者从女性视角看,存在不把女性作为男方家庭成员的嫌疑,女性容易滋生“你不把我当一家人,我也不给家里多出力”的消极心理。这对构建家庭共同体十分不利。立法在此问题上的支撑点,选择设在了保护父母财产的遵从个人意愿之传承,却忽视了家庭建设的根本是团结奋斗。这样的立法,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算计和利益矛盾,不利于和谐家庭建设。虽然《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出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某些规定过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直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规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造成婚姻当事人利益失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2001年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实践中难以把握和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债务问题进一步作了调整,却如前所述产生了系列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初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规定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债,超日常单方举债、债权人主张共债的、债权人举证。该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问题,但其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有专家建议,把民法典的编纂作为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契机,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将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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