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作了解释,强调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明确了夫妻平等处理权的“日常生活需要”适用前提及其对内对外效力,强化了女性财产处分权。“但是‘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对等关系”。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女性独立受夫妻债务牵连
在婚姻法颁布70周年来的历史中采集几个大浪,其中必定有曾经饱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4条几乎成为杀手条款,使得受夫妻债务牵连的女性深受其害。民间甚至成立了一个“反第24条联盟”,成员大部分为受24条所害的女性,即因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而成为“被负债者”,背起了沉重债务包袱。反第24条,主要是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难问题。由于举证困难,该类案件大多判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为败诉方而成为受害人,而举债者大多为男性,因无法证明单方举债为个人债务而败诉的就多为女性,因此第24条也遭到包括上海市妇联在内的很多妇女团体的诟病。
第24条当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引发了巨大争议。有学者指出,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然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它仅具有形式正当性,结果则会引发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性。
而在笔者看来,第24条借婚姻法赋予的“夫妻共同体”之法律外形,先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均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需要排除的,则必须由主张排除者举证。这种“原则共债、例外举证”的规则设计,忽视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另一方对此债务的知否及赞否,将另一方基于独立人格的独立意思表示当然地涵摄于举债方的意思中,无疑是对非举债方独立人格的否定。如此这般的法律调整,过于偏向由婚姻法律关系缔结而成的“夫妻共同体”,粗暴地适用所谓婚姻就是1 1=1的公式,忽视了婚姻一体中的“1”,由两个独立人格的“1”所组成,虽然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平等不能抹杀独立。无独立的平等是彻底的虚无和否定,第24条藉由对非举债方的独立人格的否定、进一步侵害到其财产利益,其暗藏的侵害路径,即为否定人格(无独立人格、人格包含于夫妻共同体中)→否定财产(共债必须共还)。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