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1980年婚姻法及其修正和解释:女性独立平等的加强
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更深层次反映的是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塑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再到其后婚姻法的几个司法解释,反映了改革开放初期到经济转型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同整合和规范。在此过程中,身份关系面纱掩盖下的财产关系逐渐揭开面纱走到台前,婚姻家庭立法日益回归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之本位,女性独立平等发展的婚姻家庭立法支撑点亦几经调整。
1.1980年婚姻法:新增约定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共有五章37条,它既是对1950年旧婚姻法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它的重要补充、修改及完善。在身份关系的调整上,1980年新婚姻法专门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条款,是1980年婚姻法相较于1950年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为加强女性独立、男女平等扫除了一些障碍。在财产关系的调整上,增加了适应80年代新情况的新规定,即约定财产制等。
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家务贡献补偿制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女性独立与平等发展的支撑亮点,在于对女性经济独立的支持。除了继续保持约定财产制外,该法新增加了家务贡献补偿制度。但由于传统价值观念对女性顾家的当然认知及家务贡献补偿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等,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并进一步导致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低效与悬置,无力救济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和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在笔者看来,制度适用的问题与制度设立的初衷及其适用范围有关。我国设立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目的,在于在离婚当事人适用分别财产制情况下,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而保证其社会地位,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简明地说,该制度考虑到了女性因承担更多家庭职能而导致的与男性间的经济收入差距,意欲对女性的家务付出给予经济价值补偿,但该补偿请求仅限于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在离婚时才能提出,这就使得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并且对女性的支持亦不彻底。
而要确保该制度价值的实现,需要从性别平等角度重新审视其对女性追求财产平等的支撑作用,扩大其发挥作用的适用范围。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具化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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