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如何保障婚姻中的女性利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缺乏基本的经济利益保障如何去谋求自身乃至家庭的和谐健康发展?现代社会一方面要求女性与男性一样在前方职场打拼,另一方面又要求女性比男性更多在后方家园操持,而婚姻家庭立法在肯定女性与男性的身份平等之下,把对女性辛苦付出的利益肯定,虚化在了身份平等的鲜亮外衣下,这究竟是对女性独立平等发展的正向支持还是斜向歪曲?

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


二、财产独立下的身份平等:婚姻法对女性发展的支撑偏离
如前所述,“身份独立 财产平等”,应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目标所在。从1950年代旧婚姻法奠定我国女性的独立平等地位开始,历经1980年的新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和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对女性发展的支撑,逐渐偏向于承认更多财产独立下的男女身份平等,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利益至上价值观念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冲击和影响。
(一)1950年婚姻法:女性独立平等的奠基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整部法律虽只有27条,但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要内容,同时涉及家庭关系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1条),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令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可见,1950年婚姻法是女性独立平等地位的奠基石,它把女性从包办婚姻中解放出来,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女性可以自己找婆家,还有权“休夫”。
由于当时社会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1950年婚姻法重在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对于财产关系,仅在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即使在第五章的“离婚”部分,也未对离婚财产分割作任何规定。可见,在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建立之初,首先立的是人,有人乃有财,男女平等、女性独立,是1950年婚姻法的根基和底色,它为新中国妇女能顶半边天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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