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举报并查实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元至1千元: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奖励情形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1.企业存在超员、超量、超时、超产行为的。
2.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1.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的。
2.正常生产的民爆生产工库房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3.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的(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1.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2.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重大变化尚未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3.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且未经鉴定合格的;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超过5年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千元至2万元:
1.民爆物品、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情况。
2.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情况;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情况。
奖励情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存在下列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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