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冒名顶替认定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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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挂职)
要目
一、冒名顶替罪的立法背景及条文演进
二、冒名顶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三、冒名顶替罪中组织行为或指使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
四、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冒名顶替罪的罪数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特定的三种身份利益的行为独立入刑。分析该罪的立法背景及条文演进有助于对该罪进行准确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冒名顶替罪的增设在惩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仍没有认可身份利益本身独立的刑法保护价值,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公民的身份权利本身,因为在冒用他人身份的场合下,对他人身份利益的撰取是得到他人同意的。冒名顶替罪的第二款是组织、指使等共同犯罪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而非组织、指使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因此组织和指使行为的既未遂状态依赖于冒名顶替的实行行为,而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冒名顶替罪的第三款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数的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或冒名顶替的组织和指使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但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是冒名顶替的一般帮助行为,则超出了本条罪数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而需要按照通常的想象竞合理论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构建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自主使用刑法保护的特别条款,将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从流转型扩展至与特定利益相关联的使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自此独立入刑,这是对刑法原有罪名难以涵摄冒名顶替使用普通公众身份信息行为的实践困境的立法回应,严密了刑事法网,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在个人身份信息刑法保护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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