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冒名顶替认定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也有学者提出,对于冒名顶替行为,我国刑法没有专门的罪名设定,也缺乏针对性的罪状描述,虽然可以适用上述关联罪名,但规制触角不是冒用、盗用他人的行为本身,而是伴随冒用顶替行为的其他犯罪行为,换而言之,缺乏直接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入学行为的整体性刑法评价,司法实践中会带来罪责不均衡、定罪量刑畸重畸轻或打击不准、覆盖不全的问题,给社会公众带来追责不彻底、不深入的印象,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予以规制。
3.增设新罪的具体设计
有的学者建议,在刑法第284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中增加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从而将原有的“代替考试罪”修改为“冒名顶替作弊考试、上学罪”;也有学者建议将冒名顶替行为作适当扩展,不仅包含入学行为,还包括入职行为,即在刑法第284条之一下面增补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入职行为。有观点建议,设立综合的“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单独的“冒名顶替上学罪”;也有观点建议,冒名顶替上学本质上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刑法应增设“侵犯公民受教育罪”;还有学者建议,“社会上不仅仅存在冒名顶替上大学,还有其他的冒名顶替,都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应一劳永逸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以综合打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涉及社会安定消息,冒用金融界认识发布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冒名顶替罪”的立法过程及条文演进
社会公众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强烈谴责以及对加强刑法规制的热烈呼吁是刑法增设冒名顶替罪的舆论助力和民意基础。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其中没有涉及冒名顶替的刑法规制问题。多位委员提出,冒名顶替他人入学资格的行为,较之窃取、诈骗他人钱财,危害性要大得多,不但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底线,应当尽快入刑。当然,也有委员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情况比较复杂,该行为的独立入刑问题还需要再认真研究。2020年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罪的建议,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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