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冒名顶替认定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020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公布,其第26条规定在刑法第280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二,从而将冒名顶替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冒名顶替”犯罪背后往往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权力”的滥用,对此要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吸纳了该意见,在原条文第2款之后增加了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该款,有意见提出,冒名顶替犯罪行为背后涉及的负责高校招录或就业安置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其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稿采纳了该意见,作出了相应调整。
二、冒名顶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冒名顶替罪共分为3款,第1款规定了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状态为故意。
冒名顶替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就业安置待遇。1.“他人身份”的理解。首先,“他人”是已经得到社会认可其存在的,而非由行为人虚拟出的某个人;其次,此处的“身份”仅指以人的姓名为核心标识符号的社会认证,是此人区别于他人的社会符号,而非传统刑法理论上的“身份犯”意义上的身份。2.“盗用、冒用”的理解。所谓盗用,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以他人的名义活动,也包括经过他人授权或同意,但超越授权或同意范围,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他人的名义活动;所谓冒用,是指在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以他人的名义活动。盗用和冒用的核心要素,在于使用他人身份、以他人名义开展活动,使社会公众或相对人或第三方将此人当彼人来看待,并将彼人的身份利益处分给此人或将此人的活动带来的后果交由彼人来承担。
3.“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获取原本属于他人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此处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资格或待遇或一定属于他人的资格或待遇,不包括行为人还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考试或其他选拔才获得的资格或待遇,亦即不包括行为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获得高等学历教育资格或公务员录取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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