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冒名顶替认定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冒名顶替罪”的立法背景及条文演进
2020年6月,山东、湖南、湖北等地陆续曝光了陈春秀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其后的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更是证实,有数百人系冒名顶替。这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此前曾引起广泛讨论的齐玉苓案、罗彩霞案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社会公众对此类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改变他人一生命运并损害教育公平的违法行为十分愤慨,能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责以及如何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责成为学者和公众关心的主要话题之一。
“冒名顶替”行为刑法规制的观点聚讼
对“冒名顶替”行为刑法规制的观点聚讼主要围绕当下刑法中哪些罪名可以适用、这些罪名是否足以惩治冒名顶替行为以及如果要增设新罪,罪名、罪状以及刑罚应如何具体配置展开。
1.刑法已有罪名的适用
虽然当时刑法并没有针对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直接规定,但对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整个链条多个环节中可能涉及的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招生工作渎职行为,行贿行为,受贿行为,伪造学籍档案、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截留、隐匿他人录取通知书的行为,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篡改考生信息等行为可以分别适用刑法第280条之一的“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更有学者建议,通过扩大解释,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代替考试罪来处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本身。
2.刑法已有罪名的惩治是否足够
有观点认为,现有刑法对冒名顶替上大学整个链条行为的罪名适用,结合行政法和民法的规定,已经足以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人及其组织策划者进行惩处,无须针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专门立法,因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是时代的产物,随着档案信息的数字化以及管理的规范化,几乎不再可能发生,设立新罪对将来犯罪行为的预防功能有限,而由于刑法的“禁止溯及既往”性,增设新罪对之前发生的行为的惩罚性功能也不能发挥,因此刑法应当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如果任何社会事件都罔顾或绕过现有法律规范和理论解决的可能性,直接诉诸修法,追求针对每个社会问题的现象立法,短期来看是积极回应了舆情民意,但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刑法的形式化、规范的僵尸化、犯罪的孤岛化。至于当下刑法规制冒名顶替行为的路径,则可以对现有罪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进行改进,变更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盗用身份证明文件罪”以涵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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