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四招,知识产权维权中的侵权证据固定丨法律讲堂(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5)如果是网上购买侵权产品,可在平台上查明销售商的经营主体信息,以确定明确的侵权行为实施者。产品价格、销量、库存数量等,应一并固定,以便在确定赔偿额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仔细阅看“用户评价”,往往可以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6)使用录屏软件对网上操作过程进行录像,或截屏,并刻录光盘后由公证处封存于公证书中。
(7)通过工信部icp备案查询或域名查询,确定公证侵权网站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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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证书后应第一时间检查公证书的内容是否有遗漏或错误,保全内容与公证书记载是否存在矛盾等,以免记载有误的公证书在进入诉讼后,因存在重要瑕疵影响公证书的客观真实性而不被法院采纳。网络平台上购买的侵权产品应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收货,并当场封存。封存时应保留快递包裹的外包装,因为外包装上有相关的销售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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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全证据后,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以减少损失。如果因故在短时间内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的,可在提起诉讼前再次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等事实。

教你四招,知识产权维权中的侵权证据固定丨法律讲堂


第二招
采用电子存证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存证云等电子存证平台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固定方式,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等优势在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中被越来越多地采用,特别是广泛应用在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鉴于这种“互联网 证据保全”的取证模式尚处在起步阶段,法院对此类证据的采纳相对更加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肯定了电子证据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电子存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初步证据。但电子存证平台的经营者一般是营业性市场主体,且取证过程由取证人自行操作完成,无中立的第三方监督,不同于公证保全证据,因此采用电子存证方式保全证据尤其应注意存证主体的中立性、存证技术的可靠性、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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