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汉宁:论“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限度(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权利救济的价值导向能够促使“目的性限缩”发挥正向功能。“目的性限缩”旨在“将“被正确理解”的文字本身已经意旨的表达出来”,实现立法者的真正意图,使裁判者呈现更高的“忠于法律”的形象。审判者并非“自动售货机”,而是应当能动地运用自由裁量实现立法者的意志,“目的性限缩”能够为审判者偏离法律文义审判提供合适的裁量工具。同时司法裁判效果对行政实务同样产生影响,随着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行政诉讼通过“限缩”不当行政法规范,为行政执法裁定法律适用合法性框架,对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发挥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功能。明确“目的性限缩”的价值导向,一方面可以在疑难案件(hard case)中对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给予民众充分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与救济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效避免行政力与司法权交叉,借司法裁判扩张行政执行权,对实现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的行政司法实践中,“目的性限缩”已经展现出权利救济性价值。例如在“王爱芳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案”与“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试图通过“目的性限缩”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这样的评价过于武断,但不可否认在“目的性限缩”既可以剥夺相对人享有某种利益,也可以免除相对人受有某种不利益的两面性下,审判者更热衷于通过“目的性限缩”免除相对人的某种义务或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但也应当看到,“目的性限缩”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不明确,裁判路径的恣意现象。因此有必要从不同方面规制“目的性限缩”的适用前提、适用手段以及裁量空间,使“目的性限缩”发挥应有价值。
结 语
针对行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成标准模糊与限缩范围过当的问题,关键在于合理划定目的性限缩的适用限度。一方面,应当严格明确“目的性限缩”的适用前提,另一方面,审判者进行利益衡量时,可以引入权重公式为限缩裁量提供稳步可循的科学论证思路,以保证司法裁判的实践理性。将“目的性限缩”置于行政审判的语境下,行政实体规范的立法形式多元化要求审判者建立法律体系化思维,在明确论证推理的大前提的基础上展开论证,同时沿袭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主导功能,规避“目的性限缩”对公民权益克减的风险,凸显“目的性限缩”的正向价值,另外,行政法秩序的安定性要求审判者需要将政策考量因素纳入对限缩结果的预测。纵观目前的行政司法实践,审判者通过限缩法律规则的核心文义实现裁判结果的妥帖性与正当性,为规范“目的性限缩”的理性适用提供裁量范本,然而说理论证的周延性仍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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