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汉宁:论“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限度(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黄锴博士指出,应当将未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为类型化为可能影响战时公民人身安全的建设行为,也同样将带来无所适从的裁判后果:“长久以来实务上对“合法建设行为”所实施的免除“易地建设费”措施,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
(二)限缩类型化
审判者运用限缩旨在创制法律规则的适用例外,而非重新界定法律规则的内容。“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仅仅是排除特定规范不应当包括的内容,而该规范所应包括的内容仍然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解释其内涵。”限缩的任务在于“修补”法律规则而非“重写”法律规则,区别在于:审判者通过个案窥得法律规则的“漏洞”,进行漏洞填补,而非致力通过演绎推理创设统一的限缩标准。
个案的“漏洞填补”应当作为其他待处理案件的比较基础,建立起类型化(typiserung)的限缩标准。“目的性限缩”实际是对权威机关制定规则正确假定性的证伪,以违反法律规则为表征,针对个别案例作出个别例外容易诱发审判者不断违反规则导致“无限递归”的滑坡现象。一方面审判者在个案裁判中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正义原则转化为具体拘束,另一方面通过大量的案件积累,将分散的限缩例外以“归纳法”形成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的例外规范,将类型化的规则例外反致于成文规范,实现从司法填补向立法填补的升华。目前最高院指导案例21号的应用案例共有9件,其中涉案违法建设类型大部分为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未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透过以上分析,可以尝试将应当建设而未建设防空地下室而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用的情形类型化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将这类行为剔除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
(三)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
“目的性限缩”的限缩范围最终以立法计划为证成归宿,“狭义的解释之界限是可能的字义范围。超越此等界限而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之法的续造,性质上乃是漏洞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假使法的续造更逾越此等界线。惟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范围内者,则属于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由于立法计划兼具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目的性限缩”作为“法之续造”兼属“法律内的法的续造”与“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方法。即使在作为“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方法”时,审判者仍然需要遵循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逻辑顺序与价值联系,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仅要合乎逻辑地纳入由同位阶和更高位阶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当中,并且要在目的上与这个体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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