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汉宁:论“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限度(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在众多对于利益衡量的程序和步骤探讨中,阿列克西的“权重公式”为权衡涉案利益的“分量”或“重要性”提供了最为精细的计量标准。“权重公式”的核心准则在于“对一条基本权利(原则)的侵害强度越大,则侵害性举措所援引的那些依据的可靠性程度越高”换言之,当某种利益必然被排除或者让位于其他优先保护的利益时,只有侵害的程度不得超过优先实现的必要性,才符合最佳结果,这一准则也被称之为狭义的比例原则。事实上,阿列克西将“权重公式”等价转换为比例原则,其中包括三项子原则,其中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皆要求手段与目的呈正相关,适当性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要求在众多符合目的的手段中选择最小侵害的方式。狭义的比例原则单纯着眼于手段范畴的比例关系,“采取手段对冲突原则所造成的限制,不得超过该手段所追求或实现的利益,即限制手段不能给相冲突原则造成“不相当”的损害。

不可否认,狭义的比例原则体现出后果主义的裁判论证思维,“一种特定的选择是不是一个行动者已经做出的正确选择,这要看这种决策的相关后果,要看这种决策对世界的相关影响”,以预测的行为结果取代主体的行为动机与客观环境作为评价的唯一依据难免招致裁判结论的不可控性。然而司法裁判结果对良好社会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审判者对不同判决造成的后果进行理性评估,为此修正的“规则主义后果论”试图通过细化预测行为后果的分类,为实质法律推理提供更为精致和权威性的话语体系。“规则主义后果论”主张将预测的行为结果分解为及时性结果与长远性结果,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并不在于其产生了最好的后果,而在于其产生了一套带来最好后果的规则”。依照“规则后果主义论”指导的狭义比例原则,审判者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不仅应当考量遵循或违背某一规则造成的即时性后果,更应当注重引发的长远性后果,在综合所有后果的基础上,分析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选择差额比例最小的结果。

祝汉宁:论“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限度


回溯最高院案例21号,法院将原告应当建设而未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为排除在外以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目的性限缩”的结果虽然超出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对原告的免收优惠利益造成克减,但能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强化建设者的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意识,同时提高国家安防能力,限缩的正面效果性高于限缩造成的负面效果,符合手段相当性。但法院将应当建设而未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为类型化为所有的违法建设行为,将免收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适用范围限缩至合法建设行为,如果以此推论,对于不涉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程序瑕疵等不对相对人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将一并排除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之外,无疑将使行政事业性免收优惠形同虚设,以减少住房建设成本保护基本住房需求的立法目的实际落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限缩结果所获取的收益明显小于限缩付出的成本,在手段相当性的考量方面有所欠缺。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