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新三板股转交易中,只签股转协议,未参与经营,构成明股实债(附"实股 实债"裁判规则)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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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股权融资纠纷中常见的交易模式是投资人通过增资或者受让股权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取得股权,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回购股权,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投资人通常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名股实债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处于股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之间的模糊地带,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就是某种股权融资模式在法律上是否应认定为债权融资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并不一致。
裁判要旨
投融资双方约定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经营决策,目标公司到期无条件回购股份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18年3月29日,姚某与A公司、余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L公司的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姚某。并约定双方为一致行动人。若L公司被收购或启动IPO上市,姚某获利退出,否则姚某有权请求A公司、余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2018年3月29日,姚某与A公司、余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姚某受让的股份可以要求A公司、余某在2019年3月30日无条件回购。
三、2019年3月27日,姚某要求A公司回购其持有的L公司股份。A公司答复同意按照协议履行,回购金额总额为56万元。
四、后A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回购款,姚某以A公司、余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转让款及利息。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A公司、余某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六、A公司、余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符合明股实债的特征,真实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A公司、余某按借款本金为40万元,年利率24%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上海金融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第一,双方不期望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发生,股权投资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姚某和A公司虽然表象上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约定股权交割时间和变更登记的履行时间,并在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违规选择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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