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新三板股转交易中,只签股转协议,未参与经营,构成明股实债(附"实股 实债"裁判规则)(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姚某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重大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二者为“一致行动人”,且就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前需征得A公司同意。
第三,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确保了姚某40万元本金不受损的前提下还能获得16万元固定收益。综上,二者之间符合明股实债的法律特征,系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实务经验总结
1.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与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根据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投融资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为股权投资协议,但是双方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或差额补足条款,目的是保证投资人在未来固定期限内保本保收益,这种约定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无关,因此被法院判定为债权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2. 除了参考投资收益与经营风险承担,还应当考虑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如果是股权协议,投资人通常会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公司的财务、人事等事项。如在(2020)浙民申3718号民事裁定书所述,即使双方约定投资方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只派驻人员进行监督,但是实际上投资方派驻财务人员掌握了目标公司重要印鉴,也被法院认定参与实际经营。因此,对于该点的认定不只是根据协议内容判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法律关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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