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经向甘肃人社厅送达复议答复通知,甘肃人社厅于2016年8月22日向人社部提交了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人社部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57号复议决定,并邮寄送达第六采油厂。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甘肃人社厅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参保单位长庆分公司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社部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能够充分证明原告王庆霞之夫邓建民于2015年1月13日在进行胡九转元123井组管线补焊工作过程中,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邓建民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中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且上述基本事实也已经兰州中院83号判决确认。在该判决作出并生效之后,被告甘肃人社厅未再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亦未采纳法院生效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意见,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认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甘肃人社厅在本次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对其所调查收集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有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甘肃人社厅据以认定邓建民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主要理由为,甘肃人社厅于2015年6月26日实地调查所调取的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安全生产井下日报视频、《生产调度值班记录》、第六采油厂胡九转元123井组会议记录均无2015年1月13日元123井组发生管线泄漏事故的记载,被告甘肃人社厅据此推断邓建民当晚没有焊接任务,故其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但综观本案全部证据,数名亲历事件过程的现场人员所作的数份证人证言、第六采油厂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动火作业票及动火作业票审批记录等证据,均无一例外地指向2015年1月13日1时左右,邓建民进入胡九转元123井组进行管线补焊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之内死亡的事实,且数份证据之间关于该事实的描述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无明显矛盾之处,可以相互印证,尤其是在死亡职工家属及用人单位一致主张要求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主管机关及法院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直接关联性,且这些证据均已经兰州中院83号判决确认有效。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