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甘肃人社厅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2015年1月30日长庆分公司向甘肃人社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安五作业区医务室诊疗记录,证明邓建民就诊情况;
3、2015年6月26日对苏庆王子、李建华、候发云、李鹏杰四人的调查笔录,证明甘肃人社厅到第六采油厂进行调查,通过调查证明管线泄漏发生在2015年1月13日;
4、胡九转元123井组会议记录三页;
5、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6、安五作业区生产调控中心视频记载;
证据4-6证明2015年1月11日元123井组有管线破和修理记录,1月12、13日管线已修好,运转状态正常,1月13日没有管线补漏作业。
7、第六采油厂关于对邓建民同志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调查组签字页,证明第六采油厂对2015年1月13日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的情况;
8、邓建民抢救照片,证明邓建民的抢救情况;
9、电气焊操作岗岗位职责,证明邓建民所在工作岗位的职责;
10、2015年6月16日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11、甘肃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12、7号决定及送达回证;
13、08号决定的送达回证;
14、57号复议决定。
证据10-14证明甘肃人社厅收到申请后所履行的通知补正、受理、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的结果。
经本院调取,被告甘肃人社厅于庭审中向本院出示了邓建民与长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邓建民与长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系第六采油厂。
被告人社部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依法作出受理决定;
3、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依法要求甘肃人社厅提交行政复议答辩;
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举证目录,证明甘肃人社厅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并进行了举证;
5、57号复议决定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
第三人长庆分公司和第六采油厂述称,甘肃人社厅两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其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本案工伤认定申请,却于2015年6月26日就到第六采油厂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六采油厂在第一时间对邓建民的死亡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认为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第三人其他意见均同原告的起诉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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