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证据27-30证明被告甘肃人社厅在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第一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后,又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
被告甘肃人社厅及人社部辩称,邓建民系第六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应急抢险中队的电焊工。2015年1月13日1时30分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6月10日,长庆分公司向甘肃人社厅提交了邓建民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由于材料不全,缺少邓建民工作岗位职责和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甘肃人社厅于6月16日制发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单位。甘肃人社厅工作人员于6月26日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取得证言证词及相关材料。2015年7月17日,单位将邓建民工作岗位职责和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补正齐全,同日甘肃人社厅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综合所有材料,甘肃人社厅认为邓建民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了7号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甘肃人社厅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兰州中院83号判决,该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7号决定,责令甘肃人社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已经最大程度保护了职工权益,但“工作岗位”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采油厂在甘肃人社厅调查时没有提供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而在行政诉讼时提供给法庭,甘肃人社厅在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对此不予采信。2015年6月26日,甘肃人社厅前往第六采油厂安五作业区胡九转调查。经查看李鹏杰本人工作笔记本、询问安五生产保障大队副队长李建华、查看《第六采油厂胡九转元123井组会议记录》、查看2015年1月12、13日安全生产井下日报视频、查看《生产调度值班记录》等,均无胡九转元123井组于1月13日1时左右抢修补焊管线记录,也无厂质量安全环保科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前气体检测结果》。因此,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1月13日1时左右安五作业区胡九转元123井管线发生过泄漏,因此没有焊接管线作业这项工作。
甘肃人社厅于2016年6月6日重新作出08号决定,并于6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人社部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57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甘肃人社厅作出的08号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社部作出的57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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