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三人长庆分公司和第六采油厂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甘肃人社厅提交的证据4-6,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相应的待证事实,属于待补强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庆霞提交的全部证据、被告甘肃人社厅提交的证据1、2、7-14、经本院调取的《劳动合同书》以及被告人社部提交的全部证据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提供证据的要求,客观真实,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取得方式合法,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甘肃人社厅提交的证据3虽系被告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前取得的证据,取得方式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该证据所证明之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同一事实,对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庆霞之夫邓建民生前系第六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应急抢险中队电焊工。2015年1月12日21时20分左右,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的第六采油厂胡九转元123井组发生管线刺漏。1月13日凌晨1时左右,邓建民在进入胡九转元123井组进行管线补焊工作的过程中突感胸腔憋闷、腹部疼痛,被与其一同施工的候发云用×××号皮卡车先后送往作业区医务室和定边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定边县人民医院医院病案记载邓建民入院时间为4时17分。邓建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20分死亡。
2015年6月10日,长庆分公司向甘肃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邓建民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甘肃人社厅于6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六采油厂补正邓建民工作岗位职责、在工作岗位有效证明、事故现场或医院监控截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等材料。6月26日,甘肃人社厅前往第六采油厂安五作业区胡九转站进行现场调查,对李鹏杰、候发云、苏庆王子、李建华四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同时调取了安五作业区调度室日监控记录、安五作业区胡九转元支部会议记录本、安五作业区生产调度值班记录。7月17日,甘肃人社厅作出《甘肃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长庆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8月19日,甘肃人社厅作出7号决定,认为邓建民不存在参与管线补焊工作的事实,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第六采油厂不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兰州中院83号判决,判决撤销甘肃人社厅作出的7号决定,并责令甘肃人社厅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4月12日,甘肃人社厅向第六采油厂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六采油厂补正三级动火作业、管线补焊动火作业及安五作业区调度室日安排管线补焊作业记录等材料,并要求第六采油厂就甘肃人社厅于2015年6月26日调查时该厂没有提供三级动火作业和管线补焊动火作业及调度室安排管线补焊作业依据问题作出详细说明。第六采油厂于2016年4月18日向甘肃人社厅提交了情况说明。2016年6月6日,甘肃人社厅作出08号决定。第六采油厂不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人社部于2016年8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作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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