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所确定的证据效力规则,即“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现被告甘肃人社厅无视数个客观的、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内容一致的证据,仅以一组孤立的、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尚待补强的证据直接认定邓建民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证据明显不足。
综上,被诉08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应予撤销。结合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调查情况以及本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被告甘肃人社厅现对本案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对邓建民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条件齐备,被告甘肃人社厅应当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邓建民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王庆霞关于撤销08号决定并责令被告甘肃人社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邓建民在2015年1月13日的死亡为视同工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社部履行行政复议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因被告甘肃人社厅作出的08号决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故被告人社部所作的维持08号决定的57号复议决定,本院依法应予一并撤销。原告王庆霞关于撤销57号复议决定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甘人社工伤不认字[2016]08号《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16]第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王庆霞之夫邓建民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曾 玮
人民陪审员 毕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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