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类”规定的意义(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重视个体,从人的个别性出发固然不错,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类”,否定从超越性本质来规定人。施蒂纳的做法无疑是对费尔巴哈的矫枉过正。上文已述,否定了人的普遍本质,就法无法建立起人的概念,也无法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因此,对人的正确规定,应该是在从个别性出发的同时,还要保障人之规定的超越性本质,实现个别性和超越性的统一。前面说过,费尔巴哈那种以从“类”到个体的统一尝试失败了,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也必须在哲学上建立起从个体到“类”的逻辑来完成这一统一论证。很遗憾,《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没有给出这一方案,事实上施蒂纳连这一任务都没能提出来。当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提倡要实现个体与“类”的统一时,他甚至还嘲笑说:“有人发明和提出了要求,我必须成为一个‘真正类的存在’”(44)。据说,施蒂纳的嘲笑激怒了马克思,成为他后来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原因。
其实,马克思写作这部手稿的更关键的原因是他在对人的理解上与施蒂纳存在着原则性分歧。马克思虽然同意施蒂纳将个体置于理解人的原点,但并不同意他放弃从超越性高度规定人的主张,认为还应该把人看作是一个“类存在”,只不过不是费尔巴哈意义上的。马克思是要在扬弃费尔巴哈和施蒂纳各自片面性的基础上,实现对他们两者的综合。当然,马克思所说的“类”并非是费尔巴哈的理性、意志和爱,而是指人的社会和历史属性;他所说的个体也不再是施蒂纳的纯粹利己主义的“我”,而是从事物质实践活动的现实个人。
对马克思来说,要想既保留从“最高本质”的高度理解人的超越性视角(费尔巴哈),又不至于使人的规定停留于利己主义的抽象(施蒂纳),就需要建立起一个从个体出发去形成“类”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前两者的超越。这是前人从未做过的事情。马克思很早就发现了费尔巴哈“类本质”规定的缺陷。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虽然也喊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45)之类的口号,但是他的“类”规定已经与费尔巴哈的有原则性的差异,这表现在他那一著名的“人的解放”的规定中。所谓“人的解放”就是“现实的个人……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46)。也就是说,“人的解放”是以经验的个体为原点而实现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为了使普遍性包含个别性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还必须从个体一侧去说明“类”的形成,这就是要使个体在经验世界中成为“类存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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