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大致沿着晚期维特根斯坦的语用学进路展开。本文将依次论证:(1)不存在一套据说特别精密准确的抽象的法律语言;(2)法律语言的精确和含混是相对的;(3)决定法律语言精确和含混的并非语词选择,而是相关各方的利害考量的判断;(4)诸多法律语词的含义最多也只是大致稳定,非词典所能固定,会随着社会的利益互动和情势变化而改变;(5)专注于法言法语也重要,但容易错失实在的法律争点,尤其涉及相关利益的分配;(6)因此,重要的是想“事”,深入体察和理解具体争议中的事实及相关语境,比较各种不同法律应对的可能后果;(7)一个简短的结语。本文题目来自法律雄辩者霍姆斯,他的告诫凝练地表达了本文的主旨。题记则来自现任职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李晟教授,他提供的段子,谈笑间,解构了“精确的语言”。
一、法律语言?
不错,法律有大量的术语、行话、“切口”。但专业术语自身不构成语言,因为语言不等于专业语词的汇集。要进行有效交流,一定要有语法、句法甚至文法。仅有“诉讼时效”“用益物权”“不当得利”或“期待可能性”等法律语词,无法完成有效的交流。即使竭力为德国民法典精确的“专业语言”辩解,拉伦茨也不得不承认,德国民法典虽然趋于使用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创造抽象语词和技术化表达方式,却也“难以完全避开日常语言”。
有时,确实仅用一个词,也能完成有效的交流。看到考卷上“名词解释”,笔者就会用简单文字解说那些名词。但指导笔者如此行动的不只是“名词解释”这四个字,而是笔者已经知道:笔者来考试,这是张考卷,笔者对相关考试规则和习惯也很默契。即使没加问号或附其他说明,笔者也知道要书面回答。笔者作出了符合考试者预期的行动:没有误解为口头表达,笔者用笔写了若干文字。其实,同样在考场,只要笔者不是考生,而是出题的老师或监考人,笔者就会对考卷上的文字无动于衷。用这个例子,笔者就想表明,交流从来也不仅依赖语言自身,有效的语言交流从来无法脱离语境。甚至,这个例子挑战了“语言”,因为这里涉及的是“文字”。尽管广义上“语言”可以包括文字。
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肯定:不存在一种仅为法律人专用、独立于日常语言的法律语言,俗称“法言法语”。正如不可能有物理学语言、化学语言或政治学、经济学语言一样。通常以数学符号表达的数学语言或计算机程序语言可能除外,那确实自成系统。但那通常仍可以将之翻译成日常语言,就如同可以把外语翻译成中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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