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讨论法律问题,法律人也不可能仅用法律语词。他们通常只是从法律视角讨论人们之间发生的种种具体的“事”或社会事件和现象,无论是“唐山烧烤店打人”还是演员李某某;或从法律视角切入讨论从这些具体事情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问题,如扫黑或不良艺人的法律规制和职业规制的问题。法律人之间谈论时一定用中文语法和句法,诉诸日常语言使用的一些默契规则,其中包括省略或违背些许语法规则。因此,不能把“法律人”这个说法太当真!除了职业不同外,法律人都是常人,他们遇到的人和事包括纠纷,与其他常人没有本质区别。他们处理法律问题与常人一样,不是首先搬出法言法语,而是了解情况,包括通过日常语言来获得相关信息,了解包括许多后来证明与法律无关的信息。但信息是否与法律有关不是一开始就能确定的,例如演员李某某的墨镜,与法律相关的重要信息是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出来,然后构建的;
是大量的“无关”构建了剩余的那些“有关”。然后才可能从法律角度,即社会法律规范角度讨论某个当事人罪与非罪、过错与无过错,确认相关人的权利义务等。这往往还只是律师或法官/检察官的视角,而许多当事人就是普通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也不可能只用法言法语交流。
事实上,无论自身与某个待决法律问题是否直接相关,审慎的法律人,只要有时间和有兴趣,下意识地,也常常会从多个角度考察、分析和评论相关的人和事,在法律之外,还会有道德的、制度的、效率的和社会后果的综合考量。依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和对相关法律文字严格解释,在“许霆案”中,笔者也许会主张其无罪。笔者或许会辩称,“很多普通人,如果是处于与许霆类似的情况下,都会有许霆的行为”。这话甚至会对法官有所触动,即便他最后不接受,表面看是因为“罪刑法定”,其实是因为他不想承担太大的职业风险。因为,说到底,无论法官如何行为,笔者的这一辩称都不是个法律论点。至少在法教义学者看来不算,不是什么法言法语,笔者只诉诸了我们社会中一般人的行为道德标准。但除了应对考试,极少有法律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人,只关心法言法语,仅仅依“法”——成文法的文字——治国。
中国古人所谓的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统一。在一些必须有所裁量的案件中,所有法律人都会心中有所斟酌,这样或那样裁决的社会效果究竟如何。
法律文件也不可能仅使用法律术语,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决书,或是其他法律文件。首先,日常语言的语法、句法以及语汇是法律文件无法突破的“天罗地网”。而且,这还并不糟糕,因为语词往往有相互界定的作用,并因此有意义生成甚或暗示的功能,是法律词汇理解、交流和解说始终必须借助的。其次,仅为让法官和法律人理解,为让普通人理解制定法或判决书中的法律意义,也不可能甚至不应当过于法言法语,要尽可能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语言。例如,婚姻法中的“子女”。在学习法律时,就必须界定它(在今天某些条件下)包括或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等等。至于金融、证券、财税、公司企业、反垄断、知识产权等众多日益专业化的法律部门,许多所谓的法律术语就直接来自其学科。例如,中国通行的“知识产权法”中的“产权”就明显主要借助了当初中国经济学界对英文“property”的翻译,而没有译作法学界更通行的“财产”,因此在中国的法律界就不通行“知识财产”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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