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目前,中国法学界有关法言法语或法律语言的追求主要源自一些历史相对悠久的部门法和理论法学学科,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传统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奥斯丁牌号实证主义法理学或凯尔森的纯粹主义法理学)。历史悠久容易给人造成的错觉是,“天不变,道亦不变”,从来如此;法律语言完全可以自给自足,或按其内在逻辑自我演化、发展,不受外部影响。但这是桃花源里人的看法,而不是当代法律人的经验。知识产权法今天在分类上仍属于广义的民法。但怎么可能把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相关的那些语词排除在知识产权法的语言外呢?排除了,有许多问题就很难讨论了。事实上,网上销售和支付使用的语词早就挑战并修改了某些传统的销售合同概念。至于其他新兴学科,环保法、资源法也带进了许多概念,或强行修正了某些传统的法律语词的外延。至于法律经济学的诸多核心概念,成本、收益、博弈、交易费用、机会成本,非但进入了法学话语,甚至已成为基本的、不可缺乏的关键词;
而在60年前,这些概念全然是经济学的。
如果把法律语言界定得过窄,例如仅限于权利、义务、责任等,就无法讨论许多新领域和传统领域的新问题,或无法同今天的法学法律界讨论问题,只能像凯尔森那样讨论最抽象的法理问题。而如果把法律语言界定得宽一点,就会发现法律语言与非法律语言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区别。除非我们的社会、制度、法律实务和学术都冻结在20世纪,否则,就很难从今天的法律语言中清除那些血统可疑的语词。但社会不因法律人的保守而停滞不前。一旦浮士德渴望时光打住,他就成了魔鬼靡非斯特的奴隶。难道法律人为了一套法律语言,愿意成为往昔或当下的奴隶吗?
二、语言的精确与模糊
追求法言法语的理由之一说是普通日常语言不精确,容易出错,而法律语言是精确的。这种假定或感觉都没有根据,完全出于法律人的自我想象。
首先,日常的语言,乃至每个学科的语言,原则上都是精确的或可以精确的,否则怎么可能有效交流。你怎么能看看说明书就把新买的电视或计算机整出图像或声音来?否则“神舟飞船”怎么能上天,并精确入轨?人们可能会说这涉及自然科学的语言。但大量电器说明书的语言肯定不是,那都是最简单的语言。而且,自然科学的语言也都能转化为日常语言,只是麻烦了一点。科学技术的精确其实只是其控制、操作和测度手段。社会科学的语言同样可以是精细的,想想前些年中国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从“又快又好”变成“又好又快”——仅仅是词序的改变!还有经济学的语言,股市上涨了多少多少点,难道不够精确——比起“贪污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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