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1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笔者也认同。但问题是,从相关法律条文中,笔者看不到明确的文字指示。最重要的是,在所有这些努力中,谁敢否认,推动这些努力的都不是法律语词文字本身,而是针对这件事的一些实用主义的考量。
这些考量,在笔者看来,大致是:第一,许霆的行为反映了人性的弱点,有可原谅之处。第二,许霆利用取款机出错,取款170余次的行为是我们不希望的行为,我们不希望生活在一个时时处处高度提防他人的社会中。第三,适度的惩罚可以遏制或减少这类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机会主义行为。第四,绝大多数法律人认为,通过相关的刑法规定,立法者已经明确表达了这种意愿和追求。第五,之前另案处理与许霆一起取款但行为比许霆显著轻微的郭安山已经以盗窃罪被判有罪。如果判许霆无罪,不仅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会造成司法的混乱和司法权威的严重丧失。第六,依据现有刑法判许霆盗窃罪,刑罚超出了我们可接受的严厉,过重的惩罚不利于实现刑法遏制犯罪同时保障人权的目的。第七,以其他罪名处罚许霆,可以保证量刑适度,却创造了法官挪用罪名的先例,这种做法有可能被法官滥用,不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第八,刑法第63条第2款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紧急出口,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核准,可以相信这种特别减轻不会被滥用。
但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关于事的思考,既是对人性、人的常规行为,是对刑法和刑罚之目的和限度的思考,是对司法制度和法官的局限的思考,更是对所有这些因素的综合社会后果的思考,而不仅仅是对“词”的思考。事实上,在所有的非常规的案件中,法官的妥当决定都不可能仅仅依据语词,无论这些语词是精确,还是模糊,而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考虑一个决定的系统后果,其中也包括法律的语言。
结语
本文的分析只想表明,天天同法言法语打交道,研读以文字表达的判例和法条,法律人确实会遭遇种种需要处理的语言文字的问题,形成某些处理此类问题的常规。但遵循这类常规的道理只是与语言有关,却不是语言的。典型的如明示排除默示。其要害不在于语词,而在于世俗社会的人们的行动及其后果:如果默示(没有文字支持的利益)也能作为法律或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那么还需要成文吗?会引发多少诉讼,甚至欺诈?法律的核心问题从来是如何应对世俗世界中的利益冲突,而不是琢磨语言文字的含义。提高法律人的理解、分析以及最终有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重要的一定是想事,法律人因尽可能让自己进入法律实践的真实情境,贴着事理思考,发现、理解协议和争议中各方的真实利益关切,关心这样或那样的语言文字的真实和具体目的,揭示被文字隐藏或遮蔽的可能陷阱。这就是为什么立法调研和案例分析在法律事务中更重要,不可能试图通过调整文字来改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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