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笔者甚至认为是前者,而非后者。根据是种族仇视其实是对“人”的仇恨;而不可能是仇恨“物”。否则,这话无论说着听着都别扭。基于尊重人,在德国,尸体一直不是物。但随着医学发展,器官移植变得可能,且日益重要且必要了。德国人就通过法律解释,豁免死者生前对自己身体一部分的处分,也被视为物了(第953条)。动物自然一直都是物。但1990年德国民法典第二章加了第90a条,规定“动物非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这个时间节点立刻让笔者理解了当代政治正确对“物”的塑造。笔者甚至怀疑,中国的德国民法典爱好者会不会修改“动物”这个中文词呢?因为“动物非物”显然不符合——以中文表达的——逻辑。甚至,20世纪90年代,储存于数据载体中的计算机程序,由于获得了可把握的形式,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视为物。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缺点似乎是当初把物界定为“有体”。
但这不是德国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不足,而是19世纪德国前工业社会法律实践以及法律人的想象力、理解力和抽象能力在德国民法典中留下的痕迹,所谓时代的局限。19世纪末的德国已经有声光电热气等无体物,只是由于当时尚无法为德国人有效支配并交易,因此未纳入物权。但随着德国和欧洲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声光电热气等无体/形物变得容易为人类支配和交易,德国民法典很快就将物拓展到这些无形物。换言之,不是因为德国民法典对物的定义自然或必然包含或不包含某些物,而是社会需要和可能,立法者和法官允许了该法典的“物”排除或囊括了各种物。这些例证因此表明,据说一向逻辑严谨、教义导向的德国法律界,实际通行的仍然是实用主义。这是因为,法律人要应对的是这个不大或不总是按概念体系的牌理出牌的生活世界。
这一点在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甚至更为显著。有些法律关键词的含义就常被法律机制强行改变或修正。与时俱进,随着一次次被强行改变,乃至变得远离其原有或日常含义了。例如,在美国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语境中,如今“焚烧(自购的)国旗”属于言论自由中的“言论”。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包括欧洲的德法等国,哪怕在宪法语境中也不是。在日常语言环境中,人们更可能认为这是行为,不是言论。而“仇视言论”明明是言论,却往往因为政治不正确,在欧美各国就不属于言论自由中的“言论”。是或不是,不是语言这个词的“本质”或发展规律规定的,而会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较量的结果。只有接触了一系列美国法律判例和法律分析,你才能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分类或涵盖。你才会理解这种“言论”的合宪性必须基于焚烧自己购买的国旗等。而若仅仅想“言论”传递的信号强弱,那么落下政府大楼的国旗予以焚烧岂不是更强有力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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