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其实语言文字的含混和模糊,对于不同的人,也会有其所追求的那种积极的法律实践意义。在立法上,为了争取立法通过,至少有时,争议双方就必须追求并容忍模糊和含混,求得妥协的一致。
对司法来说,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适用和解释法律之际,法官如何才算“忠实于法律”?如果法官一味追求明确法律,试图以某种方式来澄清那些有意模糊的法律文字,结果就会改变该法的适用范围,甚至令其决定从根本上悖离立法者的意图,使某些人获利超出了立法者的意图;甚至使这个司法行为具有了立法效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就是另一个典型的法律例证。颁布这一《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说法是,之前刑法第236条第2款对奸淫幼女罪的构成是否行为人必须“明知不满十四周岁”,语焉不详,导致长期以来,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处罚,因此该《批复》特别明确了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批复看似澄清了立法上的模糊,是“难得糊涂”!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不仅有权如此决定,更重要的是,它也有如此立法的经验和智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批复对这一条文的解释,看似明确了,但超出了其司法角色,反而引发了争议。
这种现象并不限于解释宪法或制定法,也存在于合同、协议、双边或多边条约等法律文件的解释。
四、权力对法律语词的界定
上文指出,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提出了,在法律语言上,另外两个容易被一般语言学遮蔽的问题:权力,及其对法律语言的塑造。日常语言通常自我发展,非逻辑演变,没确定指向,各种社会事件都可能导致日常语言变化,包括很多语词及其含义、读音的发生、流行、替代和无疾而终。约定俗成,语词的含义一定要纳入相关话语系统,才能清楚。然而,语词没有本质,是开放的,即便有时空引发的分歧和差别,也很难说有核心含义和边缘含义,而只是“家族相似”。例如,水果的核心含义,究竟是苹果,还是西瓜,甚或西红柿?香蕉、菠萝对南方人可能是属于“水果”的核心含义之列,但对北方人,水果的核心则可能是苹果、桃、梨等。但由于各地甚至世界贸易发达和人员流动,今天就更难说何为水果的核心含义了。
许多法律语词的含义及其发展变化则源自社会的变迁、技术的变迁,更受制于非话语的法律权力的塑造。典型的例证如欧洲大陆传统中的“物”。其实,在罗马法中,物就包括了奴隶,是自由人支配的对象。但到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物者,仅谓有体目标物”(第90条),把自然人排除了。有人会辩称,这反映了普遍人权观念,把人当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很可能是受犹太教基督教的影响,人被视为万物之灵,有灵魂,可以因上帝得拯救,这在社会文化层面,趋于——尽管不必然——将人区别于世间万物,甚至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但即便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话语,也不豁免于权力话语。可以为之作种种辩解,这种人与物的两分法恰恰证明了特定时代的权力话语对物的概念的塑造。更重要的是,笔者还真没觉得这话语真有什么特别好的效果。笔者是说,这没能约束30多年后纳粹把犹太人、吉普赛人投入焚尸炉,是视为“人”还是视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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