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从语言精确的角度评价德国民法典其实是一种不自觉的欣赏视角错误。如果真要欣赏,我更情愿欣赏这么多年来适用这部法典的德国法官,而不是该法典的语言。因为法律的功用在于其实现的社会治理,而不是其定义明确,文辞精美。无论你是从定义精确细密的角度,还是从语言简洁洗练的角度欣赏,所有这些角度最终都必须基于借助法律实现的有效社会治理,而这涉及的是利益追求和分配,主要不是考究语词。构成英国宪法(或政制)的,有文本,但从大宪章到王位继承法,很零碎,是历史制度的累积,有许多还没有坚实的文本根据,只是惯例,自然更谈不上精确。但从法学和政治学上看,英国宪法足够伟大,它维系了英国社会的和平,基本顺应了英国社会发展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许有助于数百年来英国在世界的地位。魏玛宪法在许多方面至今仍得到法学家的高度评价,但作为宪法,它未能完成人们预期它的政治功能,未能避免希特勒上台。
它即便有精美的语言,也只能进历史博物馆,任后世的法律人凭吊。
三、背后的利益博弈,一个例证
法律对于个人或个体是要保证自己有稳定切实的预期,对社会则是社会的稳定,对于组织机构和国家则是有效治理。这其中一定会涉及各种和各方的利益的考量、权衡和摆平。出于利益,法律人不但要能理解和接受法律语言的模糊,有时也得追求模糊,在自己确定的利益基础上的模糊甚至含混。
从实践层面看,与法律人有关的语言(文字)问题的核心只是如何借助语言来确认和保证利益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当必要时,如何能将这种利弊盘算有效传达给受众,说服受众。但这种传达,也未必只能用法言法语。至少当必须诉诸受众直觉时,最好是以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说清事理,在常规刑民事案件,常常还得考虑一下天理,有时还有人情。但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者的顺序还不能变。不能只是硬套法理或教义。如果不是基于相关各方的利害得失、天理人心,来关心法律语词,只死抠法律教科书对相关语词的界定,甚至很难说是位合格的法律实务人。
事实上,技能出色的法律人,都必须懂得因时因地赋予语言适度的精确——并因此模糊,否则就“很傻很天真”。美国克林顿总统曾两次信誓旦旦:1992年,有记者追问他是否吸过大麻,他的回答是“我从来没有违反美国法律”。事后,其当年的宿舍室友出来证明,在英国留学期间,他曾和克林顿一起吸过大麻。但那是在英国,并没违反美国的法律。克林顿事后仍然坚持,自己当初说的就是实话,很有趣的实话。另一次面对检察官,克林顿宣誓否认与莱温斯基有过“性关系”。后来,事情闹大了,他在电视上向全国承认自己与莱温斯基有不合适的、事实上是错误的关系,有过“口交”。但鉴于美国法律对性关系的定义是双方“性器官的交往”,因此在精确的法律意义上,克林顿先前说的仍然是“实话”。这并非赞扬。这只是提醒法律人,在法律实务世界中,这类精确的“真实谎言”一定是大量的,不能心存侥幸,却也要理解这个世界没有责任对你纯真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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