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但这不是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这些精细的限制都有其自身给出的道理,不是词典定义规定的,也不是常规语义规定或自然导向的,无法通过刻苦钻研“言论”这个词来理解,而是法律实践的累积而成的。只有进入这个具体的语境,才能获得这种理解。即便如此,你还是无法精确预测或确定法律实践会如何下一次界定“言论”。
因此,理解法律语词,就一定不能仅仅理解其日常或常规含义,甚至不能仅注意当下法律的界定,那通常是对昔日的回应,即便也考虑了当时的将来,却不等于当下;而必须回应的是当下的需要。在今天,著作权这个词一般包含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包括自己修改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发行权(包括出售或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出租权、展览权(原件和复制件)、表演权(包括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放映权、广播权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涵盖的这些权利和权益,及其边际界定,都不可能从著作权这个词中自动推演出来,它们都是被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角力界定的,最终以国家强制力来维系。许多语词的法律边界许多时候与该语词的日常边界不同,不因为它是“法律的”,而只是因为它受到非语词(非话语)的社会政治权力机制的强力限制。
否则,我们就很难想清楚为什么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既然为社会权力机制界定,因此只要社会情势需要,非话语权力机制就一定会改变某个语词的原有边界,从而使原先被认为精确的不再被认为是精确的,内涵会被增减,语词的外延被扩张或挤压。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只是未经许可使用了电影《无极》的一些片段,若按照著作权法和相关教科书的传统定义,这涉嫌侵犯了制片人的著作权。但在社会实践层面,虽也有过些嚷嚷,却没启动著作权的诉讼。一些学术研究将之归为中国著作权法根本没提及的“戏仿”,属于该法许可的“合理使用”的范围;由于其中包含了文学艺术批评,或许还是一种创作。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几乎就是终日游走于语词常规含义、现行法定含义以及不同法律人渴望的不同法律含义之间的人。为了生计,他们注定穿行在模糊和精确之间。司法中法律语词的精细把握和准确运用,有时,恰恰是日常生活中该语词的不精确和非常规使用。就法律文件或论文写作、论证而言,法律人会努力追求语词定义的前后一致,力求始终如一地把握其外延和内涵。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法律人常常必须甚至应有意突破法律语言的现有稳定外延,努力把“言论”自然延伸到“焚烧国旗”这样的行为上,把著作权隔离在某些“戏仿”之外(或把“合理使用”延伸到某些“戏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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