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关键问题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来源:法义君
转自:法语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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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担保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对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理论与实务界大致形成一种主流观点,即该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处分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处分,如何平衡建筑工人、承包人、发包人、抵押权人以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等问题,在司法实务的适用中存在一定分歧。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在清理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原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两个司法解释合并为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新的司法解释第42条保留了原司法解释(二)第23条关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的规定。
本文通过总结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裁判思路与裁判尺度,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期该类问题在“同案同判”的基础上得到有效解决。

现实中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领域通常是一个“卖方市场”,发包人与承包人相比,其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实践中,承包人为了承揽建设工程,会做出较大的让步,比如市场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承包人垫资建设行为。发包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通常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出借方,为了确保其出借资金的安全,在要求将建设工程为其出借资金设定抵押的同时,往往会要求发包人将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贷款的条件,以确保其抵押权在权利顺位上取得优先性。
(二)实践中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情形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放弃;
二是发包人、承包人、金融机构三方订立“阴阳合同”,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三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承包人单方向为其承建的工程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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