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关键问题(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上述情形的博弈中,承包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通常会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作为其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附加条件。
由于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造成其责任财产减少,有可能因无法及时足额偿付建筑工人的工资损害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使《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目的落空,故此,需要对该种放弃或者限制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的争议观点
(一)两种不同的争议观点
理论与实务中,对于承包人放弃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存有较大争议。
1. 当事人可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
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但其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时,民事主体可以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处分其权利,故此,承包人可以事先承诺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虽然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但如果承包人基于理性评估认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影响其交易安全时,其放弃权利的行为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法律不应加以干预。
2. 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不能事先放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当事人不能事先放弃,其理由主要有三点。
其一,从《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如果允许承包人放弃法定权利,可能会导致立法目的动辄落空。
其二,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缔约地位不平等的基本现实,在承包人缺乏与发包人平等协商议价能力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毫无限制地处分法定权利,会从立法层面鼓励发包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承包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弃权行为,现实中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大多都是基于“城下之盟”的无奈之举,双方之间是一场表面上“自由处分”与实质上的不平等谈判,如此将会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成为“一纸具文”。
其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是发包人、承包人、建筑工人,而且包括发包人的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尤其是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债权人,一旦允许承包人可以任意处分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市场普遍存在较大融资需求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维护自身贷款安全的天然动机,在其向发包人提供融资时,均会选择通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以实现其风险转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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