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关键问题(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 关于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完全放弃其优先受偿权人的地位,成为发包人的普通债权人;如果承包人放弃部分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其对未放弃的部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是指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对象及范围进行限制,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针对发包人的特定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比如针对银行抵押权人,此时其可能与银行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权利顺位或者劣后于银行抵押权人,但其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仍然具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不能以此抗辩承包人。
3. 承包人可以单方做出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进行处分,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对于《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理论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即设置该法定优先权主要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故此,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造成承包人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此种权利处分行为显然违背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成为认定承包人权利处分行为效力的关键因素。
判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通常需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偿债能力,即对其整体资产负债及现金流产生的影响是否导致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在司法实务的具体认定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1. 合理区分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与应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数额
承包人工程价款包括成本、税金与合理利润,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仅为直接成本中的人工费用,工程价款中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建筑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税金及合理利润均与建筑工人权益保护无关,故此,司法实务中应当首先考察承包人对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情况,如果承包人已经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即使发包欠付承包人的部分工程价款,也应当认定其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有效。
2. 承包人挪用建设工程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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