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关键问题(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参考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78号)
(二)承包人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1. 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是否可以放弃,如何认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2. 处理规则
I.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放弃或者限制该项优先权,且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民事主体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II. 判断承包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的效力必然要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立法精神,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III. 在承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会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
参考案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
(三)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必然侵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1. 争议问题
在发包人并未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其事先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作为法定权利,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放弃;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必然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2. 处理规则
I. 承包人上诉称其承诺书是为了发包人取得贷款做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应当知道出具承诺书的法律后果,而且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应当为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负责。
II.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必然侵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通过其他途径的保障予以实现。
参考案例:《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