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关键问题(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如果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足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但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比如承包人将工程价款挪作他用,此时对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3. 综合考察建筑工人工资实际保障情况
为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痼疾,国家出台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比如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总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同时,承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金保险,作为承包人在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保障。
故此,在司法实务中,应当综合考察建筑工人工资的实际保障情况,如果建筑工人工资的实际支付已有充分保障,即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因并未损害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对于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有效。

司法实务中最高法院的具体处理规则
(一)承包人附条件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 争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承包人为了帮助发包人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的银行债权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时,以银行债权人的贷款全部用于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为条件,如果银行在向发包人放款时并未履行承包人承诺书中约定的放款条件,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生效,承包人是否可以继续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处理规则
I. 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抵押权人做出的承诺,其承诺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对放弃并非绝对放弃,其效力不应及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此种放弃的意思表示仅应视为对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顺位的一种放弃,并非法定权利本身的放弃。
II. 结合承包人承诺函的内容以及发包人与银行关于房地产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全部用于涉案工程项目以及账户管理的约定,承包人承诺放弃其对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是一种附条件的放弃。
III. 银行与发包人并未将贷款全部用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
IV.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从事贷款业务过程中有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责任,其在与发包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承包人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在发包人未将贷款全部用于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时,有理由认为承诺函所付生效条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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