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会议纪要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的约束功能。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取了2019-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集辑出版,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
以下文章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1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完成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期间,甲公司未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注:现为《民事诉讼法》第82条,内容一致。为方便阅读,以下均称为《民事诉讼法》第82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向法院提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审法院准许其申请,并按照证人作证程序进行了通知、询问等,采信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以及其陈述意见的效力为何?
不同观点
甲说
专家证人说
从《民事诉讼法》第82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的内容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以其专业知识辅助法官进行事实判断的人,其以口头方式发表意见,接受法官询问,可以和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具备证人作证的功能和特点。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为专家证人,其陈述的内容为证人证言,能够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采信专家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乙说
诉讼辅助人说
《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并非专家证人,而是专家辅助人,是辅助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出席法庭审理、代表当事人陈述意见的人。作为诉讼辅助人,其并不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所陈述的意见亦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并以所谓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程序上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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