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源于苏联,同样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鉴定是我国专家证据的基本形式。但审判实践中,在涉及专门性问题即使存在鉴定意见的情况下,由于通常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并非专门性问题的专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也存在困难。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审理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立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吸收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的内容,增加了第79条(注: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为第82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内容与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一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从操作层面对《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延续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以来的基本思路。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制度内容和沿革,不难分析其性质和诉讼地位,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排除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专家证人的可能。
然而,审判实践中,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理解为专家证人的情形仍然存在。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审判实践操作中专家证据制度所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则的确定,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进而影响《民事诉讼法》施行的效果,实有澄清的必要。

何为专家证人
如前所述,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据制度的主要形式。专家证人在英美法上可追溯至中世纪。在中世纪英国的法庭审理中,专家的知识和意见就作为发现事实的辅助手段被引入法庭审理的进程。但直到18世纪,在意见证据和事实证据的区别被法庭承认之后,专家证人才开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即法庭准许当事人申请己方的专家证人出庭,就专门性问题陈述对己方有利的证言。在英美法上,专家证人作为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而存在。按照英美国家普通法传统,一般而言,证人只能针对他自己所做过、听过、说过或者亲历过的事实提供证言。如果证人认为或推断的事实是案件中争议的事实或者与案件中争议的事实相关,那么证人的意见或推断对于证明该事实真相而言是不被准许的。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意见证据不仅无助于事实的发现,反而会误导法庭的事实审理。正如高德勋爵(Goddard L.J)在惠灵顿诉休森有限公司(Hollington v. Hewthorn Co.Ltd.)一案中所说,旁观者对于一起事故通常有着完整和彻底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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