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美国,《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702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决定争议事实,则基于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有资格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的形式提供证据。实践中,许多法庭在需要专家证人对科学试验和发现提供证据时,适用一种更为专门的容许性规则,即“通常认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通常认可”原则要求专家所依赖的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和结论的技术和原则是科学团体所同意的;在“科学合理”原则下,“通常认可”仍然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法庭必须要考虑其他的因素,以决定专家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可见,在普通法系国家,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专家证人的容许性标准都应当满足关联性的要求,而专家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或原则、规则也应当被专业群体或团体所公认。
其二,专家证人应当具备法庭所认可的资格。
在任何需要专家证人协助法官对争议事实作出判断的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专家证人能否作为具有解决争议事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的专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美国法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的判断标准比较清晰。专家必须在相关领域内具备帮助事实审理者发现真实的足够的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可以来源于他在该领域内所受的教育或经验。判断专家证人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的标准不是他是否“比该领域内的其他专家更能胜任,而是他是否比法官或陪审员更有能力作出意见性的结论”。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104的要求,证人是否有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是法庭决定的事项。一个人能够成为专家证人是基于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只要他具备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就有可能成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702项下专家证人,而不必要求其满足如特定的学位、培训证书或某一职业团体的成员等条件。
然而在英国,法律没有规定什么人可以成为专家证人,判例也没有提供明确的识别方法。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一个人是否具备提供专家意见的能力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常要结合专家证人的知识或技术对于辅助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充分、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庭认为专家证人足以胜任争议问题解决的情况下,证人才有能力提供专家证据。在确定专家证人资格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1)对争议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的掌握;(2)凭借在该领域中的训练或经验而获得的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这种专家证人的资格通常参照其职业资格或者知识和经验来确定,但作为专家证人并不要求其具备特定的职业资格。如1972年《英国民事证据法》s4有关外国法专家的条文规定,如果根据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这个人即有资格提供有关外国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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