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1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法规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注: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注: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原标题:《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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