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尽管与事实证人相比较存在特殊性,但其诉讼地位仍然归属于证人范畴,遵循适用于所有证人作证的共同规则。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则,我国的证人制度并不允许证人表达意见证言,证人只能进行“体验性”陈述。这些规则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事实证人的要求是一致的。这种对证人的要求显然与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要求是不相容的。因此,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理解为专家证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势必导致“概念称谓上的混乱,理解上的不统一”,也势必影响该项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效果。
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辅助人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辅助人是指“随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在期日里一起出庭,进行口头陈述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即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进行的补充。由于诉讼辅助人只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附加人员”,因此其不能在法庭审理之外从事有关的诉讼行为。对于这种诉讼辅助人的资格,法律通常没有特别的限制,但一个人要想成为诉讼辅助人,仍需法庭的许可。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活动,同样是以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陈述的方式,弥补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能力上的不足;其活动范围也仅限于法庭审理中与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活动;对于这种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其是否具有协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质证的资格,是当事人考虑的问题,但其出席法庭审理,仍然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庭的许可。
可见,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理解为诉讼辅助人是恰当的,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特点。而专家辅助人这一称谓,也能够准确反映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本质。关于诉讼辅助人,有日本学者在论述时指出,随着纠纷中专业化、技术化因素的增多,对于一些事项,即使是一些具有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因此让这种问题的专家及技术者成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助手就显得极为必要。有鉴于此,近来也有观点倡导应当积极灵活地运用辅助人制度。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问题时,日本学者的观点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解决方案存在高度一致。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述意见的证据效力
正是基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性质和诉讼地位,以及其作为当事人“附加人员”的特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的规定,合乎逻辑,也符合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专家证据形式的特征。由于《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注:现为《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款,内容一致)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事实证明作用。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亦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前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错误理解为专家证人,程序适用错误;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陈述的意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而是作为证人证言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采信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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