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诉讼中,专家证人实际上承担双重职责。一方面,专家证人是当事人所“雇佣”的,他不可避免地对聘请他并为他的专家意见支付报酬的当事人负责。另一方面,专家证人也对法庭负有责任,他应当在审判的过程中为法庭审理提供帮助。
为抵消专家证人的倾向性,《英国民事诉讼规则》35.3规定了专家证人对法庭负有优先职责:(1)专家的职责是就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为法庭提供帮助;(2)这种职责优先于其对聘请他或向他支付报酬的人的责任。35.10进一步要求,专家证人必须在他的报告的结尾声明:(1)专家理解他对法庭所负的责任;(2)他已经遵守了该项责任。
在盎格鲁集团公司诉温泽·布朗有限公司(Anglo Group plcv. Winther Brown & Co. Ltd.)一案中, 托明(Toulmin)法官对专家证人的职责有着详细的阐释。他将这种职责归纳为八项原则:(1)专家证人应当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在他理解的证据的基础上,以客观的、无倾向性的意见的方式就他专业知识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向法庭和当事人提供独立的帮助。这一原则适用于关于证据的首次专家会议。专家证人不应当承担一个代理人的角色。(2)专家证据通常应当被限定在法庭通过接受一项解释将获得帮助的技术性事项,或者限定在一般职业实践的证据。专家证人不能提供关于在相似情况下他将如何处理的证据或意见,否则,他将侵害法官的职能。(3)在诉讼程序的最初阶段努力缩小争议的技术问题,剔除或处置次要问题。
在此方面,他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合作。他应当在出席必要的、无偏见的专家会议时,以及在寻求发现一致的领域和准确限定不一致的领域以达成法庭所命令的共同专家声明的过程中,与其他专家进行合作。(4)呈交给法庭的专家证据应当是,并且应当被视为专家所做出的独立的成果,且其形式或内容均非应诉讼之急需。(5)专家证人应当陈述他的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或假设。他不应当忽略可能减损他的结论性意见的关键事实。(6)在一个特别的问题超出他专业知识的范围时,专家证人应当使其清楚明晰。(7)在专家意见的结论建立在不准确的资料基础上时,他应当将其明确指出。(8)如果适当的话,他应当做好在收到新的资料或者考虑其他专家的意见后,改变他的意见性结论的准备,他应当在最早的时机这样做。
可见,英美法上专家证人的职责分为两类:公正和透明。所谓公正,是指专家证人应当被要求按照事实证据和规范其学科的科学规则和资料作出结论性意见,而不考虑他的结论是否令聘请他的客户满意。所谓透明,是指专家的报告应当全面,应当清楚地表明结论所依赖为基础的假设、结论得出的理由,以及任何存在于专家脑海中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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