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王国政府诉希尔沃洛克(R. v. Silverlock)案中,一个在业余时间对笔迹有专门研究的律师被准许作为专家证人对笔迹问题提供证言,但是这名律师欠缺这一学科正式的职业资格。对此,罗素勋爵(Lord Russell)作了如下阐释:被传唤在对比笔迹的基础上提供证言的证人必须是专家,他必须长于此道;但我们不能说他必须已经成为此项事务的专家。戴尔森(Dayson)法官在奥托利诉诺斯雷中心区市政委员会(O’Toole v. Knowsley Metropolitan Borough Council)一案中也遵循了同样的判断方法。在该案中,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是前环境健康官员们,但由于法庭认为他们在评估和报告房产条件上具有作为专家证人的足够能力和经验,这些专家证人的资格得到法庭的准许。
此外,专家证人是否具有独立性并不影响其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在菲尔德诉利兹市市政委员会(Field v. Leeds City Council)案中,房客因房东未尽修缮义务而起诉作为房东的地方政府。当市政委员会希望他的雇员布伦德本特(Broadbent)作为专家证人时,地区法官认为,由于布伦德本特被市政委员会所雇佣,他作为专家证人不应准许。针对市政委员会对此提出的上诉,沃尔夫勋爵(Lord Woolf)指出,法官在没有看到布伦德本特先生相应报告的情况下,不能对布伦德本特先生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形成恰当的判断。报告将为法官提供如下资料:案件中的问题可能是什么以及布伦德本特先生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从法庭的观点来看,如果有一个被雇佣的专家没有处于布伦德本特先生同样角色显然是有益的。然而,没有对布伦德本特先生的经验和他雇佣的性质作更多的理解,法官不能决定布伦德本特先生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据的能力。
他当然能够对有关事实提供证据。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专家的资格应当通过其所提供的报告的内容和专家的相应资质的细节进行判断;对于一个具备提供相应专家证据能力的人,他被一方当事人雇佣的事实不能成为一个决定性的反对理由。
其三,专家证人的职责。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同样应当宣誓作证,因此,从表面来看,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承担同样的职责,即只陈述事实,而不考虑当事人好恶。然而在实践中,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有着很大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的法律制度之下,普通证人作为事实证人是被事件选择而不是被当事人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他是“偶然出现在相关事件发生的场合,或者在通常行为的过程中偶然获知相关的信息”。而提供意见证据的专家证人在传统上则是由当事人聘请辅助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因此,普通证人只有权请求给付其出席法庭审理所发生的费用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的支出,而专家证人则通常能够从当事人处获得报酬。而且,普通证人只能陈述他观察到的事实,而专家证人则被要求承担与案件相联系的准备工作——他能够进行试验、检验、调查和其他的研究。与普通的事实证人相比,专家证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创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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