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一个除外的问题是,在他可以告诉法庭他看到的每一件事的同时,不能表达关于哪一方当事人有过失的意见。因为过失问题通常由法庭决定,而他的意见实际上是不相关的。他能够证明的任何事实都是相关的,而他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此外,从证人陈述的事实中作出推断是法庭的职责,如果意见证据被准许,法庭的功能就会受到侵害。然而,在涉及超出法庭的经验和知识范围的有关专业事项的场合,为帮助法庭得出正确的结论,专家证据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劳森勋爵(Lawson L.J)在英国政府诉特纳(Regina v. Turner)案中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专家的意见对于法庭获得超出法官或陪审员经验和知识的科学信息而言是可准许的。如果法官或陪审员对于待证事实不需要额外的帮助就能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那么专家的意见就是不必要的。英美法上的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专家的专业知识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在英美法上,只有具备容许性的证据才能对争议的事实发挥证明作用。所谓容许性(Admissibility),即证据的可接受性或可采性。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容许性的先决条件,只有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才是可容许的。但并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都是可容许的,关联性只是意味着证据具有表面的容许性,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仍可能由于证据的排除规则而被否定其容许性。这一点与我国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无不同。
在英美法上,对于普通证人(即事实证人)而言,证据的容许性的一般规则是,作为相关证据来源的所有证人,在民事诉讼中都有作证的能力,而智力、精神有缺陷的人和不能理解作证职责和内容的未成年人因为欠缺作证能力不能作为证人;对于专家证人的容许性,则往往从专业知识的关联性角度考量。1998年施行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贯彻了加强案件管理的理念,对专家证人的容许性设置了比较严格的标准。根据《英国民事证据规则》35.1的规定,专家证人应当被限定在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合理要求的限度内。35.2规定,专家就其专业范围内的事项为法庭提供帮助的职责优先于他对任何向其支付报酬或对其发出指令的其他人的职责。同时,35.4也规定,未经法庭准许,任何人不得聘请专家出庭或将专家报告作为证据。可见,在英国新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只有存在一个被承认的专业群体和被已经确立的规则和原则所涵盖的领域,并且只有在法庭认为专家将有助于认定争议的问题的情况下,专家证据才是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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